2021年初,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文件指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京津冀地区实现35%的总体目标。 对整个污水处理行业来说,这是可喜的。 在当前各地污水处理率超过95%、污水处理建设市场饱和的情况下,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标,可能意味着新的市场机会的产生。 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乐观。现有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缺水地区和丰水地区总体情况)再生水利用已为24.7%,接近25%的普遍要求,而严重缺水的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及河北的再生水利用分别达到了66.3%、32.9%和41.4%,也已经远超或者接近京津冀再生水回用率35%这一目标,那么,25%和35%的目标意义何在呢?
针对这些问题,行业专家就污水资源化两大重磅政策进行了探讨。专家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现在,对再生水回收利用的误区是什么? 是什么原因呢?
事实上,目前再生水的再利用情况,并不像数据所显示的那样“理想”,根本原因在于,行业和有关管理部门在再生水的利用方法和定义上,仍然存在很多模糊之处。 从利用角度看,再生水可分为景观用水/生态补水、园林绿地灌溉、公厕、工业循环利用等几个方向,遵循各自的循环利用标准。 其中,前两者不需要建设管网,可以直接利用,且复用标准与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基本相同; 后者需要有再生水的辅助管网,回收标准高,因此会产生管理和商业模式的差异。 特别是“水十条”发布后,污水处理厂普遍提高排放标准,一级A及级以上标准占有率达到80%以上。 这意味着大部分污水排放水质达到生态补水、园林灌溉等再生水利用标准。 因此,产生了排放等于利用的非常普遍的错误认识。 很多地方都将达到一级A及以上标准的排水作为生态补水进行计算。 另一方面,污水排放用于生态补水不需要额外设施投资,环境排放也没有明确的收费主体,没有商业模式,但管理相对简单;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管理部门对河流生态需水量尚未制定标准,河道是否需要补水、补水程度如何尚无定论。 因此,对于达标排放的污水,究竟能计算为多少生态系统的水分补给,完全因地而异。 水资源不那么短缺,客人水充足的地方可以算得很少。 另外,由于水资源短缺,对再生水再利用要求高的地方多算,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行业混乱,违背了发表指导意见的初衷。
怎么理解再生水的定义?《指导意见》发布的初衷是什么?
指导意见发表的背景是我国普遍缺水的现实和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其初衷是将污水转化为城市“第二水源”,补充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替代地下水和部分地表水等天然水资源。 很明显,将达标排放的大部分污水改为“生态补水”,违背了发表指导意见的初衷。 这种混淆表明,业界对“再生水”利用概念的认识不明确。 目前国内对再生水还没有确切的定义。 部分再生水回用标准将再生水定义为污(废)水经处理后符合某些用途水质标准和要求,可复用的水。 显然可以说是再生水,但最基本的要求是达到相关利用的水质标准。 但是,是否真的“利用”也是关键,例如将污水的排出简单算出再生水的生态系统的水分补给中,没有考虑“利用”这一要素。 首先,污水排放并不等同于利用;其次,还需要仔细研究排入河流的水质如何、环境容量如何、是否需要生态补水、补水后是否会产生新的污染,以及补给多少合适。 更严格地说,考虑到污水资源化的初衷,即指导再生水作为水资源利用的意见,还应该有储存、采购、运输管道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 最后,作为替代其他水源的水资源,应该有明确的收费主体,这应该是再生水相对准确的定义和相对准确的计量。
湿地与再生水调蓄库塘在再生水回用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除了关于再生水的定义和计量的讨论外,再生水的利用方式也是业界关注的中心话题,指导意见提出了水质型缺水地区和资源型缺水地区污水资源化的方式,特别是在资源型缺水地区,以湿地等对策作为辅助净化手段。 提出湿地净化方式是因为,作为自然手段,进一步净化污水处理厂废水的效果明显,在保持适当的水力负荷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良好的净化效果。 湿地在北方地区冬季温度较低,运行效果会受到较大影响,但在实际应用中,湿地在北方也有丰富的成功案例,即使在冬季低温下,运行良好也能保持一定的净化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湿地只是辅助手段,本身不应该承担污水处理的功能,而应该作为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水的进一步净化措施,必须特别注意调节其水力负荷,才能保持较好的出水效果。 另外,2021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表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该方案以京津冀、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提出了资源型缺水地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模式,其中提出了建设再生水调蓄池的概念,意在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污水,通过蓄蓄池建设进行集中分配。 库塘作为一座新水库,结合湿地作用,使区域再生水发挥一定的净化、储存作用,有利于后续的统一调配和再利用。
《指导意见》发布后,会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吗?
实际上,我国作为缺水国家,缺水状况普遍存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即使在降水量多的南方城市,也存在资源型缺水。 各地水资源存量的差距,也不能一概而论“污水资源化”的方式。《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再生水利用正式文件,发挥着抛砖引玉的作用,但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建立“1+N+M”的政策体系。 也就是说,各部委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据自身水资源利用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细则。 当前,我国污水资源化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未来发展仍有待各部门、地方政府及行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