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如何处理处置?
污泥中含有大量有机物、细菌、无机颗粒,容易腐化发臭,有些工业污泥还含有重金属,处置不当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但同时,污泥中还富含营养物质,如:碳、氮、磷等。所以,污泥兼具“污染”和“资源”双重属性。
污泥处理处置包括处理与处置两个阶段。处理主要是指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处置是指对处理后污泥进行消纳的过程。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具有有机质含量低、含砂量高、产量大等特点,因而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的选择应结合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特定性质,充分考虑污泥的“资源”和“污染”双重属性,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据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城市污染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戴晓虎介绍,经多年探索,目前我国已形成四条污泥处理处置主流技术路线:深度脱水—填埋、厌氧消化—土地利用、好氧发酵—土地利用、干化焚烧—填埋或建材利用。
戴晓虎分析,污泥是一种高含水、易腐败的有机固废,处理不当将会产生环境的二次污染,处理环节应包含“稳定”与“减量”两个重要环节,在我国污水处理厂污泥已基本实现脱水减量,而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理是短板,污水厂建设过程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理投入严重不足,厌氧消化技术是当前国内外实现污泥稳定化的主要技术之一。厌氧消化可同时实现高含水易腐有机物稳定与卫生化、回收生物质能源,如何完善我国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与卫生化的规范化处理是我国实现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的重要任务。在污水处理厂实现了污泥的稳定化与减量化处理后,污泥品质得到了显著提升,为后续安全资源化处置提供了基本保障。
就处置的路径而言,污泥中富含碳、氮、磷等营养物质,土地利用可改善土壤,实现营养物质的循环利用。所以对于重金属不超标的污泥,优先鼓励采用厌氧或好氧稳定化处理后进行土地利用,包括园林绿化、土壤修复和农用等;对于重金属超标、土地利用受到限制或土地利用成本较高且当地经济水平较高时,可以采用厌氧稳定耦合末端干化焚烧的处理处置工艺。而我国目前普遍采用“深度脱水—填埋”技术路线,该技术路线二次污染严重,占用土地,浪费资源,不可持续。
“双碳”目标下,污泥未来该何去何从?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到2035年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的处置模式,将焚烧灰渣用作建材原料。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
戴晓虎表示,“双碳”目标下,污泥处理处置应以污染控制为最终目标,通过有机物的生物质能源回收及营养物质的循环利用等资源化手段,可以回收污泥中的能源与资源,是实现污水处理过程碳减排的重要环节。因此,从减污降碳角度而言,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过程对污水处理的碳减排具有重要潜力与重要意义。
他认为,“双碳”目标的提出对污泥的处理处置是个很好的推动,过去对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节能降耗及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评估主要体现在经济效益中,有了碳排放指标之后,可以对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的碳排放水平进行量化评估,将积极推动污泥处理处置朝着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如何判断污泥是否危废
首先,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另外,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类,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四类情况,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几个典型的污泥判别
1、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意思是说,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在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代码为841-001-01。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