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在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篇10章74条,第五章为【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工程,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农村环境,建设美丽农村。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种养技术,促进种养结合,综合开发农业资源,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减少、清洁生产、废物回收和生态工业模式,引导全社会形成适度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加强森林、草原和湿地的保护和恢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和农民共同参与的共建、管理和共享机制,全面完善农村供水系统,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易垃圾分类,控制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农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农村住宅建设应当避开灾害多发地区,符合抗震、防洪的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加强新农村房屋的规划和控制,严格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宅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地方特色,鼓励农村住宅建设采用新型建筑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农村环境和谐的宜居住宅。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采取措施禁止和限制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耕地保护、恢复和休耕制度,草原、森林、江河、湖泊实行休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江河、湖泊、海域限制或者禁止捕捞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禁止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业和企业非法转移到农村。禁止向农业和农村非法转移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疏浚底泥、尾矿、矿渣;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土地复垦和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废弃农膜、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促进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和沿海水域的网箱养殖。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要从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方面全面推进。按照工业繁荣、生态宜居、农村文明、有效治理、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观。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在产业发展中严格保护耕地,实行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和保护高标准农田,采取鼓励和支持服务措施,促进农业和农村人才建设。
在城乡一体化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和保护城乡道路、公共基础设施和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新基础设施。从而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保证农村发展的能源需求,保证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
乡村振兴促进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取之于农业、用之于农业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提高农业和农村投资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和恢复与农业和农村直接相关的景观、森林、湖泊和草地。
国家支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农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