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1日起,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有机肥料》(NY/T 525-2021)【替代NY/T 525-2012】正式实施。最近环保界热议的就是这个标准。中心点是针对新标准中原材料选择的描述:
【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应遵循“安全、卫生、稳定、有效”的基本原则,原料按目录分类管理,分为适用类、评估类和禁用类。优先选用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的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其余为评估类原料,如选择附录B中的评估类原料,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安全性评价后才能用于有机肥料生产。】
禁止污泥制作有机肥?
业内一片哗然,但仔细分析,还是觉得这个规定是合理的。第一,污泥能否用作有机肥。
与“刚”相比,有一个观点是——啥事儿能大过吃,在基本粮食安全面前,这都不是事儿。
在我国,谨慎使用污泥作为有机肥是合理的。此前,一些农民在法庭上起诉非法制造商,声称他们使用不合格甚至含有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物质的工业污泥作为有机肥,导致作物大规模破坏。
在这个标准之前,地方标准早就关注污泥堆肥了。
比如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城市污泥、工业废弃物等。不应用作肥料或用作生产肥料的原料;;《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禁止污泥、工业废弃物生产肥料;《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NY525《有机肥料》规定的安全隐患外,原则上不得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污泥用作有机肥的原料。
同时,纵观我国污泥处理现状,一方面,长期的“重水轻泥”导致污泥处理从无害化到资源化利用率低,技术成熟度不够,标准亟待提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污泥来自污水处理厂,但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设施和管理都不同程度存在配套问题,污泥处理端管理复杂。
如污泥浓度、污泥“年龄”、污泥老化程度、污泥膨胀、二沉池表面浮泥等一系列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相当多。这与上述说过的污水厂在相关方面的设计缺位或者缺陷、技术能力无法满足指标需求,以及污水管网一些相关因素,精细化管控体系尚未形成,化学污泥产生量过大、药剂效用和质量等原因,都脱不开干系。
其次,虽然目前污泥堆肥应用在所有处理方式中的占比确实还算高,处理量大,但资源化路径绝非单行道。
拒绝污泥作有机肥≠拒绝污泥农用,这个公式要认清,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形势下,新标拦截的是污泥农用的其中一条分岔路。再者说,污泥堆肥就效果来看远不如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有机肥,综合来看性价比也确实不高。
多提一句,“污泥堆肥”与“污泥作有机肥”的概念本就是有差别的。国内大大小小的污泥堆肥项目,采用条垛、槽式、罐式、滚筒式、舱式等各类工艺的,真正用来作有机肥的实际上十不存一。其发酵成品,也确实更适合作为营养土和营养基质使用,用在土壤修复方面的性价比或许更高一点,用于园林绿化也更安全一些。
接着来看,污泥干化、污泥焚烧发电的处理方式已经摸索出了基本稳定的模式,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另外,污泥制砖、污泥参与土壤修复(矿山修复、沙漠化土质改良)等技术路径都在探索和发展中,未来在更多政策引导和技术突破中还将走得更远。
如2021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含铬电镀污泥处理处置方法》(GB/T 39300-2020),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GB/T 38101-2019),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标《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等标准,都在逐步为污泥处置“定规矩”。
E20曾预测,“十四五”期间,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市场空间将直逼千亿门槛,逐年递增之势不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