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减排量计算方法(试行)》是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了推进上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新一轮深化治理,做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测算、核算和验证工作而编制的。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按规定方法通过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VOCs 减排量(VOCs emission reduction)是指工业VOCs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后较实施前的VOCs排放削减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高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治理水平和减排绩效,特制定本办法。本方法规定了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项目减排计算的原则和方法。
本方法在编制过程中引用的文件包括: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行业;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沪环保总〔2017〕70号)。
工业VOCs污染控制项目VOCs减排计算方法遵循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技术要求;其中,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的要求;与排污有关的信息符合《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账户技术规范及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数据符合《排污单位自我监测技术导则》的要求。
本方法规定了工业VOCs污染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计算方法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工业VOCs污染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估算、核算和审定工作。